(2014)萬民初字第1758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2014-11-14)
(2014)萬民初字第1758號
原告孫某某,女,漢族。
被告賈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某與被告賈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孫某某于2014年11月14日以雙方已經和好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李東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喬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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