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萬民初字第1476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2014-10-10)
(2014)萬民初字第1476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
被告孫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孫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以雙方已經和好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李東躍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喬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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