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萬刑初字第00391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2014-8-19)
(2014)萬刑初字第00391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以并萬檢訴刑訴(2014)3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李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14時38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駕駛晉AY***2號威志牌小型轎車在太原市萬柏林區呂梁人家停車場駛出至九院沙河橋南沿岸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對被告人劉某某進行呼氣酒精檢測,結果為85.1mg/100ml,隨后對被告人劉某某的血液樣本進行酒精濃度含量檢測,檢測結果為130.06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刑事案件登記表、被告人接受采集血樣檢測照片、被告人的身份情況、被告人供述及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確認書、辨認筆錄及證人證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被告人醉酒駕駛視頻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醉酒的狀態下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在犯罪后及庭審中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刑期從收監之日起計算。此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收監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刑期期滿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 婕
人民陪審員 馬素萍
人民陪審員 趙少華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舒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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