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萬刑初字第00366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2014-8-7)
(2014)萬刑初字第00366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監視居住。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以并萬檢訴刑訴(2014)3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賀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某用事先竊得的被害人薛某某的助力車鑰匙,在太原市萬柏林區西山白家莊礦南坑存車棚內,將被害人薛某某存放在此的一輛鈴木豪爵助力車(價值人民幣2695元)盜走。案發后,贓物追回已發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陳述及報案材料,抓獲經過,贓物照片,扣押、發還物品清單,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視頻資料,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犯罪后及庭審中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婕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書 記 員 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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