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民初字第1805號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014-9-9)
(2014)小民初字第1805號
原告王某。
被告屈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屈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是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利的行為,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 判 長 馬變愛
人民陪審員 張高義
人民陪審員 張銀虎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武 飛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