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民初字第1077號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014-7-22)
(2014)小民初字第1077號
原告胡某。
被告任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與被告任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是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利的行為,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負擔。
審 判 長 馬變愛
人民陪審員 張高義
人民陪審員 張銀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武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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