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民初字第867號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014-5-13)
(2014)小民初字第867號
原告辛某。
被告馬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辛某與被告馬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是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利的行為,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辛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負擔
審判員 馬變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武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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