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民初字第02224號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014-10-13)
(2014)小民初字第02224號
原告郭某。
被告攸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訴被告攸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郭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負擔。
審判員 馬變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武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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