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尖刑初字第190號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法院(2014-12-9)
(2014)尖刑初字第190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馬某甲,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應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馮某,男,1974年1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審。
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以并尖檢公訴科刑訴(2014)1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日晚20時許,在太原市尖草坪區興華街18KTV四樓,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因瑣事與服務員馬某乙、韓某、李某乙、羅某發生糾紛,后相互廝打,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用拳頭將馬某乙、李某乙、韓某、羅某打傷。2014年8月13日,經太原市尖草坪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馬某乙被人打傷致右手第5掌骨骨折,第五腰椎右側橫突骨折,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2013年12月25日,經太原市尖草坪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韓某、李某乙、羅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自愿支付馬某乙、韓某、李某乙、羅某及其所在單位山西拾捌號娛樂文化有限公司賠償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整。
并提供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加以證實。要求對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晚20時許,在太原市尖草坪區興華街18KTV四樓,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因瑣事與服務員馬某乙、韓某、李某乙、羅某發生糾紛,后相互廝打,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用拳頭將馬某乙、李某乙、韓某、羅某打傷。2014年8月13日,經太原市尖草坪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馬某乙被人打傷致右手第5掌骨骨折,第五腰椎右側橫突骨折,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2013年12月25日,經太原市尖草坪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韓某、李某乙、羅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自愿支付馬某乙、韓某、李某乙、羅某及其所在單位山西拾捌號浴樂文化有限公司賠償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12月1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馬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馮某于2013年12月1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害人馬某乙、韓某、李某乙、羅某對三被告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偵查終結報告,證實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一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手續完備,已偵查終結。
2、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供述及交待材料,證實2012年12月2日20時許,在太原市尖草坪區興華街18KTV四樓,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因瑣事與該KTV的服務員發生爭執并相互廝打,三人將服務員打傷的事實。
3、證人孫某證言,證實在2012年12月2日,其參加了馬某甲兒子的12歲生日后,下午一幫人到了興華街18號KTV唱歌。兩個小時后準備回家,在下樓過程中,李某甲就和服務員爭吵起來,爭吵過程中李某甲用手毆打了服務員,其一幫人就往KTV門外跑時,被服務員攔住,后李某甲和馬某甲就和KTV服務員廝打在一起,其在一旁被服務員抱住的事實。
4、被害人韓某陳述,證實在2012年12月2日20時15分許,其在興華街18KTV上班時,有個服務員用對講機呼其上五樓處理事情,其到了五樓看到一男一女兩個客人,在詢問二人時,被一名男子用拳頭毆打其頭部,其經理李某乙看到后就去追打該男子時,也被該男子用拳頭毆打。后KTV服務員與該男子及其相跟的四個人撕扯在一起。其還看到馬某乙、羅某被毆打的事實。
5、被害人馬某乙陳述,證實2012年12月2日20時15分許,其和韓某在興華街18KTV的四樓消防檢查時,聽見對講機里喊韓某去五樓。其和韓某上了五樓的一包間查看到包間里的一塊背景玻璃破了,其走到樓道看到一名男子用手將韓某打倒后,店長李某乙過來,其就和李某乙一塊攔住他們,后李某乙被男子用拳頭打了李某乙頭部一下,李某乙就倒在地上了。其就和服務員上去拉那幾名男子,后其和韓某、李某乙、羅某被毆打受傷的事實。
6、被害人李某乙陳述,證實在2012年12月2日20時15分許,有個服務員跑到其辦公室說韓某被打了。后其跑到KTV五樓到四樓樓道找到毆打韓某的男子,在阻攔男子離開的過程中,被該男子用拳頭打了一拳后,其被人扶到了四樓大廳沙發處,聽見大廳里亂哄哄的,過了五分鐘后警察就來了。
7、被害人羅某陳述,證實在2012年12月2日20時15分許,其在興華街18號KTV四層值班,聽到對講機里說五樓的客人毆打了韓某,其就往樓上跑,其跑上去后客人正好從五樓下四樓的樓梯處,其看見李某乙讓客人等一等時,李某乙被其中的一男子打了一拳,其和其他人就攔住客人,后客人和服務員就撕扯在一起,客人一直追到大廳里去毆打馬某乙,其和韓某在阻攔的過程中被打傷的事實。
8、證人張某、許某證言,證實在2012年12月2日20時15分許,二人其在興華街18KTV上班時,聽見韓某和客人發生爭吵,其看到一名男子毆打韓某,其就去告訴了店長李某乙,后李某乙在阻攔客人離開時也被毆打,到了四樓收銀臺處時,馬某乙、羅某也被客人毆打的經過。
9、檢查筆錄、辨認筆錄,證實經公安機關對案發現場檢查,未發現有損壞的任何物品及血跡、兇器等物品;經許某、張某辨認,辨認出毆打韓某等人的男子李某甲;經羅某、韓某、馬某乙辨認,辨認出毆打其的被告人馬某甲;經李某乙辨認,辨認出毆打其的被告人李某甲;經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辨認,辨認出被害人李某乙、馬某乙、羅某、韓某。
10、鑒定文書,證實經太原市尖草坪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馬某乙被人打傷致右手第5掌骨骨折,第五腰椎右側橫突骨折,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2013年12月25日,經太原市尖草坪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韓某、李某乙、羅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11、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12月1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馬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馮某于2013年12月1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事實。
12、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調查表,證實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作案時均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三被告人作案前均無前科劣跡。
13、諒解書、收條,證實案發后,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自愿支付馬某乙、韓某、李某乙、羅某及其所在單位山西拾捌號娛樂文化有限公司賠償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整。被害人馬某乙、韓某、李某乙、羅某對三被告人表示諒解。
14、現場視頻資料,證實案發現場情況。
上述證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故意損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適用法律的意見符合事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馮某案發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三被告人在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現有證據證明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性以及認罪態度、賠償、諒解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馬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馮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息 爭
人民陪審員 牛艷蘭
人民陪審員 高永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王 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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