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尖刑初字第200號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法院(2014-12-8)
(2014)尖刑初字第200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漢族,初中文化,山西晉龍捷泰二公司大巴司機,(戶籍所在地:太原市公安局三橋派出所)。2014年7月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以并尖檢公訴科刑訴(2014)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白繼萍、代理檢察員張璐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5日17時45分,被告人崔某酒后駕駛晉A×××××轎車,在恒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解放北路立交橋上時與晉A×××××轎車發生相撞。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208.8mg/100ml。后經山西省晉安司法鑒定所檢驗對其抽取血樣進行酒精含量檢驗,檢驗結果為252.8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并提供書證、鑒定意見和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加以證實。要求對被告人崔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崔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認為其在被交警查獲時未與晉A×××××轎車發生碰撞。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5日17時45分,被告人崔某酒后駕駛晉A×××××轎車,在恒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解放北路立交橋上時經接到報警的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208.8mg/100ml。經山西省晉安司法鑒定所檢驗對抽取的被告人崔某的血樣進行酒精含量檢驗,檢驗結果為252.88mg/100ml。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尖草坪二大隊民警出具的查獲經過、到案證明、呼氣式酒精檢測時的照片及結果證實,2014年7月5日17時45分許,該隊民警在解放北路巡邏時聽到平陽呼叫622要求迅速到立交橋,有群眾舉報晉A×××××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與晉A×××××轎車發生相撞。到達現場后聞到晉A×××××駕駛人有酒味,隨即現場進行酒精測試。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208.8mg/100ml。民警隨后口頭傳喚其至尖草坪二大隊接受進一步調查。
2、被告人崔某的訊問筆錄、陳述材料和供述證實,2014年7月5日12時多,其從太原市新建北路駕駛車號晉A×××××去太原市恒山路文明街幫朋友搬家,吃飯中其喝了大概三、四兩白酒,飯后駕駛車回家,由恒山路向南行駛到解放北路立交橋上與一輛小轎車互相擠了一下后,并沒有碰撞。對方司機就打電話報警,隨后警察到場,現場經呼氣測試結果為208.8mg/100ml,隨后將其帶到交警隊的事實。
3、姜玉龍的詢問筆錄,2014年7月5日下午17點25分左右,其開的大眾速騰晉A×××××沿解放北路立交橋由西向東行駛到環橋正中間正常行駛時,由北向南行駛的一輛銀色雪佛蘭樂風汽車開的挺快,差點撞到其所駕駛的車輛右后門,雙方發生口角,其報警的事實。
4、證人秦某的詢問筆錄及陳述材料,證實2014年7月5日其未與被告人崔某在一起的事實。
5、抽血照片及山西晉安鑒定所晉安司鑒所(2014)血檢字第1006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證實從送檢的崔某血液中檢出酒精含量為252.88mg/100ml。
6、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尖草坪二大隊出示的機動車駕駛證信息、駕駛人查詢信息證實,證實崔某具有駕駛員資格,所駕駛的車輛合法的事實。
7、被告人崔某的戶籍證明和違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調查表證實,其犯罪時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及無前科劣跡的事實。
8、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尖草坪二大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告知筆錄,證實崔某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事實。
上述證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崔某辯稱其在被交警查獲時未與晉A×××××轎車發生碰撞的辯護意見,經查,符合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適用法律的意見符合事實,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現有證據證實被告人崔某的犯罪事實,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性質及其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息 爭
人民陪審員 牛艷蘭
人民陪審員 高永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 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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