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尖刑初字第202號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法院(2014-12-9)
(2014)尖刑初字第202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市尖草坪區上蘭村村民。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貪污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以并尖檢公訴科刑訴(2014)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潤梅、竇春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張某受太原市尖草坪區上蘭村村委會張某甲全權委托,辦理上蘭村中心校安裝變壓器事宜,其利用承辦上蘭中心校安裝變壓器的便利,虛報冒領變壓器款116864元,將116864元中的42500元占為己有。案發后,贓款已追繳。
并提供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加以證實。提求對被告人張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應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張某受太原市尖草坪區上蘭村村委會張某甲全權委托,辦理上蘭村中心校安裝變壓器事宜,其利用承辦上蘭中心校安裝變壓器的便利,虛報冒領變壓器款116864元,將116864元中的42500元占為己有。案發后,贓款已追繳。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于2014年7月31日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偵查終結報告,證實被告人張某涉嫌犯貪污罪一案,經依法審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現已偵查終結的事實。
2、被告人張某訊問筆錄,證實2010年其受上蘭村村委主任張某甲委托辦理上蘭中心校安裝變壓器事宜,后利用該便利,從上蘭村村委會領到182500元,其中57000元用于給付北郊電業局工程公司工程款,22000元用于購買絕緣電纜,16000元支付上蘭村村委會欠新康加油站的柴油錢,45000元用于賠償“五燒餅”因安裝變壓器的損失,剩余42500元占為己有的事實。
3、張某乙的調查筆錄、李睿詢問筆錄、李睿銀行賬戶信息,證實張某乙在2009年至2014年3月任上蘭村出納。2010年4月張某打白條從上蘭村村委會賬上領取8萬元現金,以楊新明名義領取3萬元現金。2011年6月張某打白條領取2500元現金。2011年7月27日張某乙依據張某拿回的發票將83480元打入李睿賬戶,次日從李睿賬戶提取12萬元,其中7萬元現金給了張某,5萬元現金用于支付李睿工程款,剩余13480元仍在李睿賬戶內。張某共計領取182500元人民幣,李睿對其賬戶金額不知情的事實。
4、上蘭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現金日記賬、記賬憑證、現金付出憑單、收款單、領款單、發票,證實上蘭村財務部給付安裝變壓器款項的事實。
5、苗某、趙某調查筆錄、張某提供的收據、加油累計卡,證實2011年秋至2012年,上蘭村村委會以記賬的方式,通過張某擔保在新康加油站加油,欠新康加油站柴油錢16910元,后張某付清加油費的事實。
6、張某甲訊問筆錄,證實2010年張某虛開發票多報銷了一臺變壓器的錢,上蘭村村委會欠新康加油站16910元柴油錢的事實。
7、楊某詢問筆錄,證實2010年4月份,其受張某甲指示從上蘭村財務上拿了3萬元錢給了張某,上蘭村中心校只安裝過一臺200KVA變壓器的事實。
8、電氣工程施工合同,證實上蘭村村委與太原市北郊電業局工程公司簽訂總造價為57000元人民幣的承包合同的事實。
9、查封、扣押財物清單、收取扣押款通知單,證實檢察機關依法扣押張某贓款42500元人民幣并上交的事實。
10、歸案情況,證實被告人張某于2014年7月31日主動到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的事實。
1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作案時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事實。
上述證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受太原市尖草坪區上蘭村村委會主任張某甲全權委托,在辦理上蘭村中心校安裝變壓器事宜時,其利用承辦上蘭中心校安裝變壓器的便利,虛報冒領變壓器款116864元,并將其中的42500元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適用法律的意見符合事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在案發后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系自首,可從輕減輕處罰;案發后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性質、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自首、退贓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曉莉
人民陪審員 王海豹
人民陪審員 郭建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薛小波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