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尖刑初字第229號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法院(2014-12-9)
(2014)尖刑初字第229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44年9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2014年3月5日因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審。
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以并尖檢公訴科刑訴(2014)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潤梅、代理檢察員張璐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將拌有農藥的玉米粒投放到其栽種的樹林中,以防羊群啃咬樹木。2014年1月3日下午,被害人劉某的羊吃了有毒的玉米粒,部分羊出現中毒現象,共被毒死55只羊(價值人民幣63300元)。經山西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潘某樹林里提取的玉米、死羊胃內容檢材中檢出甲拌磷成分。
并提供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加以證實。要求對被告人潘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應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潘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將拌有農藥的玉米粒投放到位于尖草坪區興安農場附近其栽種的樹林中,以防羊群啃咬樹木。2014年1月3日下午,被害人劉某飼養的羊群在該地放養時,羊吃了有毒的玉米粒,部分羊出現中毒現象,共被毒死55只羊(價值人民幣63300元)。經山西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潘某樹林里提取的玉米、死羊胃內容檢材中檢出甲拌磷成分。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潘某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劉某人民幣50000元整,劉某對潘某的行為表示諒解。被告人潘某于2014年3月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偵查終結報告,證實被告人潘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一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安機關已偵查終結的事實。
2、被告人潘某訊問筆錄及交代材料,證實其發現自己位于尖草坪區興安農場東面晉莊村地里的樹木被啃咬,多次提醒放羊人并放置警示標志未果。后為了防止其樹木繼續被啃咬,于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將拌有農藥的玉米粒撒到自己樹林里,后被羊吃后死亡的事實。
3、劉某、馮三毛的詢問筆錄及報案材料,證實2013年12月中旬,曾有人告訴過馮三毛不要去羊圈南面的玉米地里放羊。2014年1月3日,馮三毛放的羊吃了尖草坪區興安化工廠東玉米地的玉米秸稈后中毒死亡,共計死亡55只羊的事實。
4、證人潘某的詢問筆錄,證實2013年11月左右,其曾提醒在其父親潘某樹林里放羊的羊倌說禁止放羊的事實。
5、搜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平面圖、羊群照片、指認現場照片,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對潘某家中進行搜查,搜查到玉米粒若干;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勘察,提取現場玉米粒,對案發現場、有毒玉米粒及死亡羊群進行拍照并制作現場平面示意圖;潘某對作案現場進行指認的事實。
6、尖草坪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被毒死的52只大羊評估價為人民幣62400元,3只小羊評估價為人民幣900元,共計人民幣63300元的事實。
7、山西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證實從送檢的死羊胃內容、現場玉米地西側樹林提取的玉米粒、現場玉米地內提取的玉米粒中均檢出甲拌磷成分的事實。
8、尖草坪區南寨街道辦事處、山西興安園林公司出具的證明、尖草坪區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文件,證實劉某被毒死的55只羊已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事實。
9、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調查表,證實被告人潘某作案時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且無前科劣跡的事實。
10、歸案證明,證實被告人潘某于2014年3月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的事實。
11、諒解書,證實偵查期間,被告人潘某一次性賠償劉某損失人民幣五萬元整并賠禮道歉,劉某對潘某表示諒解的事實。
上述證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將有毒物品投放于公共場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適用法律的意見符合事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在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實,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性質、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賠償等情節,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曉莉
人民陪審員 郭建華
人民陪審員 王海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薛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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