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尖刑初字第94號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法院(2014-6-18)
(2014)尖刑初字第94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隰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隰縣龍泉派出所)。2010年7月因涉嫌損壞公私財物被山西省隰縣公安局龍泉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金100元。2013年12月25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經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4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辯護人田福元,山西啟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以并尖檢公訴科刑訴(2014)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成犯詐騙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竇春健、白繼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成及其辯護人田福元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成因拜亮亮催其歸還欠款5萬元,其在無能力歸還的情況下,找到受害人薛某,約定拜亮亮光大銀行信用卡的欠款已到期,由受害人薛某暫時幫助其還款,第二天即從信用卡上歸還5萬元,并將信用卡及密碼交給受害人薛某,在受害人薛某將48500元打入該卡后,被告人王成隨即讓拜亮亮將該信用卡密碼更改并掛失,騙取受害人薛某48500元。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成家屬退還受害人騙取的48500元。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成知道受害人杜某要購買汽車后,虛構自己能從北京現代4S傳奇店便宜團購到北京現代瑞納轎車,并簽訂虛假的汽車銷售合同。2013年11月23日受害人杜某在太原市平陽路平陽商貿城北側工商銀行給被告人王成提供的銀行賬號上匯款59000元,后被告人王成將59000元取出全部揮霍。
并提供被害人陳述、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加以證實。要求對被告人王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被告人王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案發后積極退賠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成因拜亮亮催其歸還欠款5萬元,其在無能力歸還的情況下,找到受害人薛某,約定拜亮亮光大銀行信用卡的欠款已到期,由受害人薛某暫時幫助其還款,第二天即從信用卡上歸還5萬元,并將信用卡及密碼交給受害人薛某,在受害人薛某將48500元打入該卡后,被告人王成隨即讓拜亮亮將該信用卡密碼更改并掛失,騙取受害人薛某48500元。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成家屬退還受害人被騙的48500元。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成知道受害人杜某要購買汽車后,虛構自己能從北京現代4S傳奇店便宜團購到北京現代瑞納轎車,并簽訂虛假的汽車銷售合同。2013年11月23日受害人杜某在太原市平陽路平陽商貿城北側工商銀行給被告人王成提供的銀行賬號上匯款59000元,后被告人王成將59000元取出全部揮霍。案發后,被告人王成家屬退還受害人被騙取的59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另查明,被告人王成于2013年12月25日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王成的供述材料,證實其分別于2013年9月、11月份虛構事實,騙取兩名受害人107500元的事實。
2、拜亮亮詢問筆錄、信用卡查詢單,證實2013年9月份,被告人王成向其借了5萬元錢。后其多次向王成催要都一直沒有還,其便回了老家。從老家回來后,其找到王成要錢,王成說第二天還錢,并說找他朋友給其信用卡刷5萬元。第二天他朋友用手機支付寶給其卡上打了48500元,他朋友要了其的的信用卡和密碼。王成隨即讓拜亮亮將該信用卡密碼更改并掛失,并說不用其管了。
3、薛某報案材料及詢問筆錄,證實在2013年9月24日中午,王成給其打電話說讓其給其的朋友還一下信用卡,其答應后王成和拜亮亮一起來到了其的商店,拜亮亮拿出信用卡,其用其的手機網銀給他的信用卡打進去48500元,其當時要刷卡,王成說銀行下午六點對賬,明天刷吧,其便同意了,拜亮亮便把信用卡和密碼告訴了其就走了。到了第二天其刷卡發現密碼是錯的,其就告訴了王成,并讓王成來店里看一下,王成一直推脫,后來就聯系不上王成了。案發后,王成的妻子退賠了其48500元。
4、杜某報案材料及詢問筆錄,證實2013年11月份,其想要購買一輛汽車,其老婆就找到她以前單位同事王成,王成說他現在在做團購車業務,比4S店賣家便宜,并說他現在在一個貿易公司上班,和4S店有簽約,能比4S店再便宜1萬元左右的價格提到車。后看好車后于2013年11月23日受害人在太原市平陽路平陽商貿城北側工商銀行給被告人王成提供的銀行賬號上匯款59000元。后來就聯系不上王成了。
5、皮曉琴詢問筆錄,證實其是王成的妻子,其在案發后已經退賠受害人薛某的48500元。
6、張清詢問筆錄、墊付證明,證實其是北京現代4S傳奇店的工作人員。2013年9月份,有個叫拜亮亮的到店里說要買一輛現代轎車,現交付了五萬元定金,當時刷的卡。后來王成和拜亮亮都打電話說要退錢,因公司有制度不能退現金,后王成和拜亮亮還有兩三個人一起過來說錢不用退了,墊付給了叫胡俊輝的人。
7、辨認筆錄,證實經過對不同照片辨認,拜亮亮、杜某辨認出被告人王成。
8、轉賬手機信息及銀行卡圖片,證實被害人薛某被騙手機銀行轉賬后手機收到信息及王成留在薛某處信用卡的的情況。
9、收條、諒解書,證實王成給被害人杜某打的59000元的收條,及案發后被告人王成的家屬退賠了被害人全部損失,被害人杜某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10、汽車銷售合同,證實被告人王成為實施詐騙虛構的合同。
11、歸案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成于2013年12月25日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
12、違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調查表、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成作案時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作案前無前科劣跡。
上述證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王成的辯護人辯稱的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案發后積極退賠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證,符合事實與法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適用法律的意見符合事實,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成認罪態度較好,且案發后在家屬的幫助下積極退賠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根據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王成的犯罪事實,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性質、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已交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曉莉
人民陪審員 牛艷蘭
人民陪審員 高永鑫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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