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尖刑初字第256號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法院(2014-12-12)
(2014)尖刑初字第256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雙峰縣,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經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以并尖檢公訴科刑訴(2014)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璐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8月5日,被告人陳某以每本人民幣70元的價格,賣給李某甲(已判決)6本偽造的山西省地方稅務局普通定額發票(共計299份,面額為100元整,票面金額共計29900元);以每份人民幣80元的價格賣給李某甲6份偽造的建筑業統一發票(票面金額共計人民幣3139800元),合計金額人民幣3169700元。
并提供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加以證實。要求對被告人陳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5日,被告人陳某以每本人民幣70元的價格,賣給李某甲(已判決)6本偽造的山西省地方稅務局普通定額發票(共計299份,面額為100元整,票面金額共計29900元);以每份人民幣80元的價格賣給李某甲6份偽造的建筑業統一發票(票面金額共計人民幣3139800元),合計金額人民幣3169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于2014年8月2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陳某的訊問筆錄及供述材料,證實2013年8月4日,一男子給其打電話稱要購買6本山西省地方稅務局普通定額發票,每本50張,每張票面金額人民幣100元;6份建筑業統一發票,每份票面金額50萬左右。雙方約定每本假地稅發票人民幣70元,每份建筑業假發票80元。后其聯系老鄉以480元購進,以900元的價格賣給李某甲的事實。
2、證人李某甲的訊問筆錄及親筆供詞,證實其于2013年8月4日接到一顧客電話稱要假的地稅發票和建筑業發票,其就聯系到做假證的南方人購買了6本偽造的地稅普通定額發票及6份偽造的建筑業統一發票的事實。
3、證人李某乙的詢問筆錄,證實其系李某甲的朋友。2013年8月7日上午,李某甲給其打電話要其幫忙去太原市小店區長風街體育路口取東西。其從一名男子處接到一個黑色塑料袋,里面有幾本普通發票。后其將發票交給李某甲的事實。
4、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經偵大隊出具的辨認筆錄,證實李某甲、李某乙指認出陳某即為賣給李某甲虛假發票的人的事實。
5、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經偵大隊出具的搜查筆錄及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將從李某甲住處搜查到的偽造的發票和印章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6、太原市地方稅務局出具的并地稅票鑒字(2013)第009號發票鑒定證明,證實李某甲所持有的305份發票均為偽造的假發票的事實。
7、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2013)尖刑初字第305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李某甲因犯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已被判刑的事實。
8、抓獲經過及歸案證明,證實被告人陳某于2014年8月26日被婁底市公安局大科派出所民警抓獲,2014年8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經偵大隊執行刑事拘留的事實。
9、被告人陳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其作案時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事實。
上述證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其行為已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適用法律的意見符合事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性質及其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曉宇
人民陪審員 張鳳蘭
人民陪審員 張 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譞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