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朔刑初字第221號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2014-12-12)
(2014)朔刑初字第221號
公訴機關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朔城區南榆林鄉徐村黨支部書記。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4年5月16日經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15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現在其居住地候審。
被告人趙某,朔城區南榆林鄉徐村村委會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4年5月16日經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15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現在其居住地候審。
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朔城檢公訴刑訴(2014)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趙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安玉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趙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上旬,朔城區南榆林鄉徐村林區發生森林火災,經區林業主管部門協同本院瀆檢局現場勘測,過火面積達300畝,同時查明2013年11月5日,南榆林鄉政府正式發文,對轄區內森林防火實行網格化管理,明確規定徐村范圍內的防火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為被告人王某和趙某,并由趙某與鄉政府簽訂了防火責任狀。二被告人在履職期間,未能遵照人民政府的委托,認真有效地履行職責,造成大面積防護林被毀的重大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
公訴機關同時提供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某認為被告人王某、趙某之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提請法院予以判處。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被告人趙某對指控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上旬,朔城區南榆林鄉徐村林區發生森林火災,經朔城區林業主管部門協同朔城區人民檢察院瀆檢局現場勘測,過火面積達300畝,同時查明2013年11月5日,南榆林鄉政府正式發文,對轄區內森林防火實行網格化管理,明確規定徐村范圍內的防火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為被告人王某和趙某,并由趙某與鄉政府簽訂了防火責任狀。二被告人在履職期間,未能遵照人民政府的委托,認真有效地履行職責,造成大面積防護林被毀的重大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書證。1.朔州市朔城區林業局關于南榆林鄉徐村退耕還林失火過火面積勘測結果證實灌木防火林地所有權屬徐村,過火面積300畝。2.朔城區南榆林鄉各村森林防火網格化管理一覽表證實徐村范圍內的森林防火村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是王某和趙某。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趙某的基本情況。4.朔州市朔城區南榆林鄉人民政府證明證實,2013年南榆林鄉防火責任狀適用于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防火期。5.南榆林鄉森林防火責任書證實趙某與南榆林鄉人民政府簽訂防火責任書的事實。6.悔過書證實被告人趙某對自己犯罪事實的悔罪情況。
二、證人證言。證人安某甲、安某乙、張某、安某丙的證言證實,其四人都是徐村村民,2013年12月,其四人受村支書王某的指派去燒村里墳盤上的草,用來造隔離帶,不小心引起火災。
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趙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亦有供述,與當庭供述一致。
四、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朔城區南榆林鄉徐村發生火災的現場勘驗情況。
五、視聽資料。光盤2張證實對被告人王某、趙某訊問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情況。
以上證據,經當庭宣讀、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趙某身為南榆林鄉徐村森林防火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工作期間,不認真負責,導致轄區內林地失火,過火面積達300畝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趙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趙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趙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董玉晶
代理審判員 李 敏
人民陪審員 趙冬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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