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337號
——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人民法院(2014-10-27)
(2014)平民初字第337號
原告張xx,女。
被告賈xx,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xx與被告賈x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x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xx提出撤回起訴申請,是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其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xx負擔。
審判員 盧 潤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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