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61號
——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人民法院(2014-2-20)
(2014)平民初字第61號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蘇某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蘇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增華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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