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刑初字第87號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法院(2015-1-2)
(2014)江刑初字第87號
公訴機關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漢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于白山市渾江區,初中文化,無職業。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白山市渾江區六道江鎮。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09月0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9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白山市江源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海峰,系吉林乾羽律師事務所律師。
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以白江檢公訴刑訴(2014)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甲、程乙、孫某某、羅某某分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月5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亞威、代理檢察員李欣澤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甲、程乙及其訴訟代理人吳晶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于成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王海峰,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劉甲及其訴訟代理人趙月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白山市王建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陳鳳華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后經本院調解,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已經達成協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09月06日9時45分許,駕駛吉F16636號重型貨車超載,沿鶴大線由西向東方向行駛,當行駛至鶴大線957KM+130M(灣溝鎮路段)處時,因操作不當使車輛駛入道路左側逆行,與道路左側的行人劉某某、孫某某發生碰撞后,又與前方相對方向、由羅某某駕駛的吉F30840號低速貨車發生刮碰,造成劉某某當場死亡,孫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王某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法醫鑒定:劉某某顱骨開放性粉碎骨折,腦組織破碎死亡。孫某某頭部外傷、閉合性顱腦損傷、右顳頂部頭皮血腫評定為輕傷;右側五根肋骨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右側血氣胸評定為輕傷二級。
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孫某某、羅某某的證言,白山市江源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筆錄及圖片,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筆錄及圖片、白山市江源區公安局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人體損傷鑒定結論、白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認定書、白山市公安局理化檢驗鑒定書,吉F16636號重型自卸貨與吉F30840號低速貨車技術、轉向、自動系統檢驗,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駕駛證,車輛信息查詢、王某甲準駕車型A2,吉F16636號車輛及吉F30840號低速貨車信息,扣押機動車及駕駛證、車輛強制措施憑證、劉某某死亡證明書,戶籍證明,訴前保全及吉F30840號低速貨車保險單、李某某的證實材料等。
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自首。
被告人王某甲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希望法院能予以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當庭自愿認罪;對被害人及家屬進行了賠償,得到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應從輕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4年09月06日9時45分許,被告人王某甲駕駛超載的吉F16636號重型貨車,沿鶴大線由西向東方向行駛,當行駛至鶴大線957KM+130M(灣溝鎮路段)處時,因超載及操作不當使車輛駛入道路左側逆行,與道路左側的行人劉某某、孫某某發生碰撞后,又與前方相對方向由羅某某駕駛的吉F30840號低速貨車發生刮碰,造成劉某某當場死亡、孫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王某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后當地交警部門工作人員來到現場時王某甲在現場等候,并向交警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系自首。
庭審后經本院調解,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王某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甲、程乙6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500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2000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劉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甲、程乙16萬元(之前劉乙還付給程甲、程乙2萬元,共18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3000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2000元。程鋼、程乙、孫某某、羅某某不再追究王某甲的任何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并出具諒解書,建議對被告人王某甲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上述事實,有在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江源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筆錄及圖片證實:案發現場位于鶴大線957KM+130M處,天氣晴,瀝青路面,干燥,白天。及現場車輛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筆錄證實:(1)吉F16636號重型自卸貨車技術狀況、轉向系、制動系統損壞嚴重無法檢驗。(2)2014年9月8日10時30分江源區公安局對吉F16636號重型自卸貨車進行勘驗,該車左前側損壞系與吉F30840號低速貨車接觸所致。
3、白山市江源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江)公(技)鑒(尸)字(2014)069號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通知書證實:根據案情結合尸表檢驗所見,死者劉某某頭部、頸部、胸部、均呈扁平狀變形,右上肢自右肩關節處整體缺失,斷端破損凌亂,推斷符合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車輛由死者右后側將死者撞倒并經死者右上肢、胸部、頸部、頭部壓過,致死者顱骨開放性粉碎骨折,腦組織破碎死亡。及告知情況。
4、白山市江源區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江)公(技)鑒(臨)字(2014)05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通知書證實:孫某某(1)頭部外傷NOS、閉合性顱腦損傷、右顳頂部頭皮血腫評定為輕微傷;(2)右側無根肋骨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3)右側血氣胸評定為輕傷二級。及告知情況。
5、死亡證明書證實:劉某某于2014年09月0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6、白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白山公鑒(理化)字(2014)302號理化檢驗鑒定意見書及告知書證實:王某甲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及告知情況。
7、交通事故認定書及送達回執證實:江源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甲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羅某某、劉某某、孫某某無責任。及告知情況。
8、駕駛證及車輛信息查詢表證實:王某甲準駕車型A2,吉F16636號車輛及吉F30840號低速貨車信息。
9、交強險保險單一張證實:吉F30840號低速貨車保險單已于2014年06月24日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源營銷部投保交強險,期限至2015年06月25日。
10、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告知書、強制措施憑證證實:肇事車輛、駕駛證、行車證被扣留及財產保全告知情況。
1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甲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及被害人自然情況。
12、法律手續證實:被告人王某甲拘捕情況。
13、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證實:2014年9月6日9時45分江源區灣溝交通警察中隊民警李某某在中隊門前執勤巡邏時,發現由駕駛人王某甲駕駛吉F16636號車輛逆行與道路同方向行人劉某某、孫某某發生碰撞,造成劉某某當場死亡、孫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發后王某甲在現場等候處理,其供認不諱,該案告破。
14、李某某出具的證實材料證實:2014年9月6日9時45分,江源區灣溝交通警察中隊民警李某某在中隊門前執勤時,忽然聽見距中隊向西約一百米處有一聲響。李某某發現一輛重型貨車駛入其行車道左側,便上前查看,發現該車后部一行人(劉某某)當場被碾壓死亡,另一人(孫某某)受傷躺在地上,李某某立即向大隊事故中隊報警。
15、江源區公安局交警大隊辦案說明證實:2014年9月6日9時45分許,民警李某某、王某乙在灣溝交警中隊門前執勤,聽見距中隊100米處有一聲巨響,李某某、王某乙便上前查看,見有一輛貨車與兩名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其中一名女性當場死亡,駕駛員站在車旁。李某某問:“駕駛員是怎么回事。”駕駛員回答說:他開車出事故了。之后駕駛員被帶到了中隊進行調查,李某某打電話通知事故科。
16、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諒解書及收條證實:劉甲賠償程鋼、程乙16萬元(之前劉乙還付給程甲、程乙2萬元,共18萬元)、賠償孫某某3萬元、賠償羅某某2000元。王某甲賠償程甲、程乙6萬元、賠償孫某某5000元、賠償羅某某2000元。程鋼、程乙、孫某某、羅某某不再追究王某甲的任何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并出具諒解書,建議對被告人王某甲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17、證人孫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9月6日9點多鐘,我和劉某某向和平方向走,走到林木化糧店時,好像被打了一棒子,然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后來就被急救車送到醫院了,我肋骨骨折,血氣胸,需要做傷害鑒定。
18、證人羅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9月6日我駕駛吉F30840號車輛行駛到灣溝中隊門前100多米時,我看見一臺大翻斗車迎面駛來,我趕緊把車停下來,這時大翻斗車還是奔我這一側來,先把我車右前側的兩個女的行人撞倒,緊接著又撞到我車的右側前角后,差點撞到老糧店的房子上才停下來。我車被撞壞了,兩個行人都躺在我車右側的道外,一個被大車壓碎了,一個受傷了。
19、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4年09月06日9時45分左右,我駕駛載有大約四十噸毛石的吉F16636號重型自卸貨車由白山市駛往江源區灣溝鎮,當我駕車行駛到事故地點時,因貨物超載,車停不住了,為了躲避道路右側停放的車輛,我駛入左車道,后為了避讓左側迎面駛來的小貨車與道路左側的兩個行人相撞。我下車發現一人死亡,一人受傷。我跑去交警隊報警,跑了一半路程,看見有交警來了,讓警察救人并接受訊問。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系合法有效證據,已形成證據鏈條,可以證實審理查明的事實。
關于王某甲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經查:交通事故發生后當地交警部門工作人員來到現場時,王某甲在現場等候,并向交警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系自首。本院對公訴機關的公訴意見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罪名準確,本院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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