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陽刑初字第87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法院(2014-12-16)
(2014)陽刑初字第87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鄂某某,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賴某甲,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甲,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男,
上述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楊淑榮,女,黑龍江盛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宏偉,男,黑龍江盛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祁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男,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2014年5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南市街12號,組織機構代碼66023756-4。
負責人單某某,女,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檢察院以牡陽檢刑訴(2014)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鄂某某、賴某甲、林某甲、張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松巖出席法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鄂某某、賴某甲、林某甲、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淑榮、李宏偉,被告人祁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6日20時30分,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駕駛黑CW6792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牡丹江市陽明區樺林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東升鋁塑門窗加工廠門前時,與被害人賴某乙(男,49歲)碰撞并碾軋,事故發生后祁某某駕車逃逸,造成賴某乙受傷,經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賴某乙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度顱腦損傷,胸腔臟器損傷,致使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祁某某對該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賴某乙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祁某某駕車逃離現場,2014年5月8日交警大隊的公安人員將被告人祁某某帶回接受訊問。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祁某某在從事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鄂某某、賴某甲、林某甲、張某甲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祁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899元,死亡賠償金391940元,喪葬費20397元,被撫養人(鄂某某)生活費17702.50元,共計430938.5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上述訴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林口縣柳樹鎮嘎庫村民委員會證明二份、獨生子女證、結婚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人戶口證明(復印件),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保險單一份(復印件),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門診處方單、搶救記錄一份、牡丹江博愛醫院司法鑒定鑒定意見書、門診費票據三張(復印件)等證據。
被告人祁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對附帶民事訴訟各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亦無異議。
附帶民事被告保險公司同意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黑龍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客觀合理損失予以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6日20時30分,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駕駛黑CW6792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牡丹江市陽明區樺林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東升鋁塑門窗加工廠門前時,與被害人賴某乙(男,49歲)碰撞并碾軋,事故發生后祁某某駕車逃逸,造成賴某乙受傷,經牡丹江市第二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法醫鑒定,賴某乙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度顱腦損傷,胸腔臟器損傷,致使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祁某某對該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賴某乙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祁某某駕車逃離現場,2014年5月8日交警大隊的公安人員將被告人祁某某帶回接受訊問。
另查明,被告人祁某某所駕駛的黑CW6792號小型普通客車系2013年12月26日從湯羅德處購買的,雖車牌號由黑LR2508變更為黑CW6792,但經比對發動機及車架號均為同一,該車輛已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承保時間為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事故發生時該車輛在承保期間內。在案件審理中,被告人祁某某家屬與四原告人于2014年12月16日,就交強險限額外賠償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祁某某一次性支付給四原告人80000元,并取得原告人諒解。
再查明,被害人賴某乙與被撫養人鄂某某(76周歲)系母子關系,鄂某某育有四個子女。被害人賴某乙系農村戶口,但其生前居住于牡丹江市陽明區一年以上,靠在本市內打工維持生活。案發后,被害人賴某乙送往醫院進行搶救,產生醫療費899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祁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肇事車輛及各種現場痕跡照片,被告人戶籍證明,破案經過,證人馮某某、丁某某、譚某某、林某乙、姚某某、張某乙、王某某、于某某、黃某某的證言筆錄,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書,牡丹江博愛醫院司法鑒定意見書,牡丹江大學車輛制動性能司法鑒定檢驗報告,牡丹江大學車輛痕跡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黑龍江省林口縣柳樹鎮嘎庫村民委員會證明,獨生子女證,結婚證,原告人戶口證明,房屋租賃協議,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門診處方單、搶救記錄、牡丹江博愛醫院司法鑒定意見書、門診費票據,調解協議書及收條,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祁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某某在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賴某乙未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祁某某當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鑒于本案肇事車輛已投保交強險,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祁某某承擔。本院認為,被害人雖系農村戶口,但其生前居住于牡丹江市陽明區一年以上,并靠在本市打工維持生活,故應依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綜上,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各項請求,本院確定合理的損失為:醫療費899元、死亡賠償金391940元(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20年)、喪葬費20397元(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3399.50元×6個月),被撫養生活費17702.50元(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4162元×5年÷4人)。應首先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10899元,余款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祁某某承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祁某某家屬與四原告人就交強險限額外達成調解,被告人祁某某一次性支付給四原告人80000元,原告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并出具諒解書請求法院對被告人祁某某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鄂某某、賴某甲、林某甲、張某甲110899元。
賠償款項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孫媛媛
代理審判員 李 坤
代理審判員 趙明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滕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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