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第10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1-20)
(2015)同刑初字第10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薛xx,男,漢族,大專文化。2014年5月11日因涉嫌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被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孫xx,黑龍江省繁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xx,男,漢族,大專文化。2014年5月11日因涉嫌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被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同檢刑訴(2015)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xx、黃xx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懷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薛xx、黃xx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4月末,被告人薛xx、黃xx非法通過渠道購買移動通信基站發射設備一套,未按規定申請領取電臺執照。后在同江市周邊地區多次使用該設備占用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通信基站頻率發送商業廣告短信息超過一萬條,造成部分手機用戶與正常通信網絡之間連接中斷,嚴重影響通信設施運行。
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薛xx、黃xx被黑龍江省佳木斯市無線電管理處抓獲并移交同江市公安局。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基站設備照片,書證案件移送表、受案登記表、抓捕經過、破案經過、戶籍證明、電腦截取照片,扣押物品清單,黑龍江省無線電監測站檢測報告、黑龍江省公安廳刑事技術總隊檢驗報告,電子數據光盤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xx、黃xx非法使用基站設備發送商業廣告信息一萬條以上,造成一萬以上手機用戶通信中斷,其行為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薛xx、黃xx均系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危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薛xx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黃xx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清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明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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