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第13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2-4)
(2015)同刑初字第1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陶xx,男,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獵罪被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同檢刑訴(2015)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xx犯非法狩獵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云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陶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陶xx將拌有農藥的水稻穗撒在同江市八岔鄉新安村東一公里處水塘中用于捕獵野鴨子。次日,陶xx在該水塘中撿拾被毒死野鴨子139只。經鑒定,被毒死野鴨子中的綠頭鴨、赤麻鴨屬國家保護野生動物。
2014年9月29日,陶xx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抓捕經過、破案經過、證據保全清單、同江市林業公安局辦案說明、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現場照片及勘驗筆錄、戶籍證明,證人吉xx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xx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方法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陶xx系初犯,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陶xx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清軍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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