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第15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2-11)
(2015)同刑初字第15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裴x,男,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2009年1月17日因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同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被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黑龍江省富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許xx,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黑龍江省富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同檢刑訴(2015)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裴x、許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懷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裴x、許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2月份,富錦市二龍山鎮永豐村沙xx、孫xx、李x等13戶村民先后在同江市市民路明亮處借款人民幣135萬元,約定2014年3月還款。逾期路xx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4年10月23日讓被告人裴x、許xx找上述借款人到同江市東明農機合作社對賬。裴x、許xx駕車將被害人孫xx、沙xx、孫xx、李x四人從富錦市二龍山鎮永豐村帶至同江市東明農機合作社辦公室內,要求四被害人還款并對四人進行毆打,致孫xx、沙xx受傷。
案發當日,被告人裴x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許xx到富錦市公安局投案。
2014年10月27日,路明亮與四被害人達成賠償及諒解協議。2014年10月31日,黑龍江省富錦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件登記表、到案經過、破案經過、移送案件通知書、診斷書,被害人孫xx、孫xx、沙xx、李x陳述,辨認筆錄及和解協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裴x、許xx在幫助他人索取債務過程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毆打行為,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后,被告人許xx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鑒于其當庭自愿認罪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裴x當庭自愿認罪,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裴x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許xx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清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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