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第3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1-7)
(2015)同刑初字第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xx,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4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xx,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4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同檢刑訴(20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xx、李x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云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xx、李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6月24日13時許,在同江市樂業鎮農民李x家中,被告人李xx、李xx因家庭瑣事與其妹夫何xx、孫x發生口角并廝打。在廝打過程中,李xx、李xx持菜刀將何xx、孫x二人砍傷。經同江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何xx左前臂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孫x面部、腹部、雙上肢、左下肢裂創、劃傷評定為輕微傷。當日,被告人李xx、李xx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
2014年7月15日,李xx、李xx與何xx、孫x達成和解協議:一次性賠償人民幣20000元;何xx、孫x對李xx、李xx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菜刀四把、剪刀一把,書證受案件登記表、抓捕經過、破案經過、現場照片、現場方位圖,證人李x、王xx、張xx、付xx、王x、王xx、王x、王x、王xx證言,被害人何xx、孫x陳述,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同江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和解協議及賠償款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x伙同被告人李xx故意持械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二被告人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本案系親屬之間因瑣事引發,依法從輕處罰,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危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清軍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王明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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