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27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4-16)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27號
原告:朱某某。
被告:嚴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朱某某訴被告嚴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王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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