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55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4-13)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55號
原告閆某某。
被告張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閆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未有破裂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閆某某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閆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李 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夢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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