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56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2-28)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56號
原告:王某某。
被告:袁某。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袁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慧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劉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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