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00346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3-25)
(2015)泉民一初字00346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許某某。
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生樂,該公司員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被告許某某、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5元,減半收取77.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員 王 甫 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錢竟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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