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80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4-1)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80號
原告:趙某某,女。
被告:張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張某的起訴。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趙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審判員 徐愛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黃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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