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24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3-17)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24號
原告:孫某甲(曾用名孫某乙),女。
被告:郭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甲訴被告郭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孫某甲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郭某的起訴。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孫某甲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孫某甲負擔。
代理審判員 朱亞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黃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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