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羅刑初字第31號
——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2015-2-9)
(2015)羅刑初字第31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一,男,1981年7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羅源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工,住福建省羅源縣起步鎮港頭村東山78號。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取保候審。
羅源縣人民檢察院以羅檢林刑訴(20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一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羅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振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一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月,起步鎮港頭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修建公墓事宜。經村里老人們商議由被告人林某一負責修建,再憑建設成本加些利潤賣給本村老人使用。同年2月,被告人林某一未經林業部門審批,擅自在羅源縣起步鎮港頭村和尚崗修建公墓非法占用林地。同年4月21日,羅源縣林業局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被告人林某一非法占用農用地3.75畝修建公墓的行為作出罰款50020元及責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在一年內恢復原狀的行政處罰。在停止施工一個月后,被告人林某一又恢復施工。經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至案發時該公墓非法占用林地18.89畝,林地屬性為一般用材林。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林某一到羅源縣公安局起步森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一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林某、林某二、林某三、林某四、林某五、林某六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閩鼎(2014)林鑒字第333號林業物證司法鑒定意見書,港頭村林業證明,村委會議記錄,行政處罰材料,到案經過說明,被告人林某一的供述及辨認筆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一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一非法占用農用地被行政處罰后,仍繼續非法占用農用地,應從重處罰。其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的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量刑情節,對被告人林某一從輕處罰。根據羅源縣司法局部門調查評估,被告人林某一具備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林某一曾因本案被行政處罰,根據“一事不二罰”原則,行政罰款予以折抵罰金。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一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折抵)。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孝逸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辛惠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