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刑初字第48號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2015-3-12)
(2015)梅刑初字第48號
公訴機關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公司駕駛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審。
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檢察院以梅檢公訴刑訴(2014)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5年3月5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佳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8時40分許,被告人詹某某駕駛閩G****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罐式水泥攪拌車)從三明市梅列區翡翠城出發,經東新四路到江濱路,再沿江濱路由北往南行駛至麒麟山環島南側下穿通道出口西側匝道路段,由左車道向右車道變更車道時,與被害人朱某某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相刮碰,造成被害人朱某某死亡及兩輪摩托車損壞的后果。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詹某某用其手機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經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梅列大隊認定,被告人詹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詹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屬實。
另查明,被告人詹某某所在單位與被害人朱某某近親屬于2014年12月10日達成賠償協議,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930000元,被告人詹某某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詹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翁雪華的證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表,接警登記表,道路交通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物品清單,福建中博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車輛技術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三明市第一醫院入院記錄、死亡記錄,火化證,行駛證、駕駛證、合格證、收據,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人口基本信息表、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議書、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居民身份證、諒解書,到案經過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詹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詹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詹某某所在單位與被害人朱某某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全部經濟損失人民幣930000元,被告人詹清祥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同時,鑒于被告人詹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本院認為被告人詹某某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因此決定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偉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楊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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