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第76號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2015-1-21)
(2015)同刑初字第76號
公訴機關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鄖縣,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廈門市第二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同檢公訴刑訴(2015)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4年12月4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輕便二輪摩托車沿本區大同街道東宅村村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東宅村東宅里93號路段時摔倒,造成被告人劉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損害后果,被告人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抽取血樣檢測,被告人劉某發生事故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79.34mg/100ml。認為被告人劉某具有自首;醉酒駕駛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無證駕駛的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一個月至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可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 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書 記員 詹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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