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鯉刑初字第105號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2015-1-15)
(2015)鯉刑初字第105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甲,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漢族,小學,無業,家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變更為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泉鯉檢刑訴(2014)14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12月3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曾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13時16分許,被告人黃某甲駕駛二輪摩托車,后載未正向騎坐的被害人劉某某,沿鯉城區301縣道從浮橋街道往仙塘社區方向行駛。當車行至301縣道華塑社區路段時,劉某某的裙子絞入二輪摩托車的后輪,致使劉某某從車上跌落,被告人黃某甲見狀駕車逃離現場。經路人報警,劉某某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劉某某因嚴重顱腦損傷致神經系統功能衰竭而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黃某甲應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黃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黃某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黃某甲支付人民幣190000元給被害人家屬,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抓獲經過、戶籍證明、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辨認筆錄、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人體傷亡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學尸表檢驗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鑒定、鑒定意見通知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殯葬證、尸體處理通知書、送達回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物品清單、返還物品憑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泉州仲裁委員會調解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諒解書、證人金某某、傅某某、許某某、倪某某、黃某乙的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黃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內處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黃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支付了賠償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情節,對被告人黃某甲適用緩刑,進行社區矯正,亦可達到懲戒、改造之刑罰效果,予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文鑫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繆 玢
速錄員 陳奮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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