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刑初字第27號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2015-3-13)
(2015)港刑初字第27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乙,男,1973年8月4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漢族,高中文化,經商,家住泉州市泉港區。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黃鳳榮,泉州市泉港區南港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漢族,小學文化,務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區。因犯妨害公務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2年6月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未羈押),同日變更為監視居住,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月6日分別被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及本院監視居住,F在家。
辯護人李蔚容,福建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以泉港檢公刑訴(20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015年1月30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乙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乙以欲與被告人陳某甲庭外協商處理本案損害賠償糾紛為由,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乙撤訴。
審 判 長 張東杰
代理審判員 何志勇
人民陪審員 莊銀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葉亞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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