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刑初字第51號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2015-1-30)
(2015)港刑初字第51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漢族,初中文化,經商,家住泉州市泉港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轉為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2日、1月20日分別被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審。現在家。
被告人肖某乙,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漢族,中專文化,務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轉為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2日、1月20日分別被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審。現在家。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漢族,高中文化,駕駛員,家住泉州市泉港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9月24日、12月22日、1月20日分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審。現在家。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以泉港檢公刑訴(2015)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陳小強、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陳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至9月22日期間,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陳某甲在本區后龍鎮福煉生活區華龍商住樓一樓“愛尚美”店面內設置二臺賭博機供他人進行賭博,其中,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各占該賭博機店32.5%的股份,被告人陳某甲則占該賭博機店35%的股份,三人還雇傭林某某、陳某乙、劉某某(均已被行政處罰)負責現場經營管理。2014年9月22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治安大隊當場查獲該賭博機店,并查獲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及林某某、陳某乙、劉某某和參賭人員莊某某、黃某某(均已被行政處罰)、現場賭資370元(其中參賭人員身上查獲的賭資170元已被收繳),且依法扣押“鯊魚海洋捕魚”及“撲克牌四色”賭博機各一臺。經認定,該二臺賭博機屬于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為16臺。
另查明,公安機關在現場還當場查獲并依法扣押被告人肖某甲等人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人民幣500元。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陳某甲主動到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治安大隊投案。案發后,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主動向公安機關退出賭資人民幣34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陳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林某某、陳某乙、劉某某、莊某某、黃某某的證言、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書、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草圖及現場照片、收支簿、收款收據及相關照片、證據保全決定書及清單、扣押決定書及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辨認現場筆錄及辨認現場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說明、投案證明、戶籍證明及三被告人無違法犯罪記錄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陳某甲利用固定場所設置賭博機實施賭博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已退出涉案賭資,對三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及三被告人的悔罪表現,依法對三被告人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肖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向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退出的賭資人民幣3400元及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現場賭資人民幣200元,計人民幣3600元,予以追繳,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
五、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賭博機2臺及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人民幣500元,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陳碧梧
代理審判員 何志勇
人民陪審員 莊銀忠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葉亞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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