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411號
——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2015-7-28)
(2015)迎刑初字第411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山西光信地產公司員工,戶籍地太原市。因吸毒于2015年2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廟前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逮捕。現羈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郭玲香、袁博超,山西祝融萬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以并迎檢公訴刑訴(2015)3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曉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辯護人郭玲香、袁博超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人趙某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趙某系自首。2、家屬積極退贓,已經挽回了受害單位的經濟損失。3、被告人積極悔罪,主觀惡性比較小,且系初犯、偶犯。綜合以上情節,懇請法庭對被告人趙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7年7月9日,被告人趙某向中國光大銀行太原分行申請辦理了卡號為35×××66的“時尚”信用卡,該卡初始額度為6000元,2007年10月4日激活使用,2011年12月該卡額度調整為134000元。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趙某向該行申請掛失,補辦新卡,卡號為:35×××08,該卡逾期前最后一筆還款時間是2014年6月26日,還款人民幣25340.20元。2014年7月20日開始逾期,截止2015年2月4日累計逾期199天,透支本金人民幣133733.66元。到期后,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其仍未還款。案發后,被告人趙某已退還全部欠款并得到被害單位的諒解。
2015年2月5日,被告人趙某因行跡可疑被盤查,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其惡意透支信用卡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趙某的庭前供述、被害單位代表高巍的陳述、被告人趙某的信用卡辦理手續、交易明細、證明材料(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廟前派出所、光大銀行太原分行陽光卡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催款說明及催收記錄、還款保證書、外訪單、信用卡欠款催收函、還款說明及回單、賬戶結清說明、催收光盤、戶籍信息、被告人趙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投案自首情況說明、諒解書、違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調查表等證據證實,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申領信用卡后,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以上催收后,三個月內仍不歸還,數額巨大,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趙某在案發后主動投案,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該項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的其余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考慮。案發后,被告人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趙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社區評估意見,被告人趙某對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效民
人民陪審員 聶志杰
人民陪審員 仇風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陳 藝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