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刑初字第55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2015-7-10)
(2015)杏刑初字第55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3月12日生于山西省文水縣,漢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文水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執行逮捕,F羈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董國祥,山西德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以并杏檢公訴刑訴(2015)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云燕、代檢察員段志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董國祥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杏花嶺區解放路東二道巷泛華盛世古玩城與A區121號店主的女兒發生糾紛,后與趕來勸解的被害人高某某、喬某某發生口角并撕扯到一起,后被告人李某某回到古玩城A區232號自己的店內。隨后,被害人高某某、喬某某進到A區232號店內,再次與被告人李某某發生撕扯,被告人李某某用店內的刀具將被害人高某某、喬某某二人捅傷。經鑒定,被害人高某某、喬某某之損傷均構成重傷二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請本院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提交偵破報告、到案經過、身份證明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害人的陳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
被告人李某某辯稱,我認罪并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向被害人道歉,但對起訴書事實表述有異議,我去找姓安的要錢,他不給,我就拿了他家的桌子,他姑娘要砸我的店,我就去找他姑娘,和他姑娘起了沖突,我拿了他家的椅子,剛到門口就過來兩個人抓住就打我,后被旁邊開店的拉開,保安勸住了。我回到自己店里,這時小個子到我店里和我爭吵開,又出去叫上大個子進門又打我,我就左手抱頭,右手拿東西捅出去。捅人后,我聽到鄰居張某在店門口打110報警,我就在店里等警察來。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案發后,被告人明知他人報警沒有逃離現場,而在現場等待,在公安抓捕時也無拒捕行為,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告人在二被害人主動到店里鬧事并毆打其頭部時,情急之下,用刀捅人,屬防衛過當的行為,應予減輕處罰。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無前科,案發前一貫表現良好,且已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應予從輕處罰。綜上,根據上述事實和情節,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杏花嶺區解放路東二道巷泛華盛世古玩城與A區121號店主的女兒因生意往來發生爭執,后與前來勸阻的被害人高某某、喬某某發生口角并撕扯。被古玩城經理趙某及圍觀人群拉開后,被告人李某某回到古玩城A區232號自己的店內。后被害人高某某、喬某某到被告人的店內,再次與被告人李某某發生爭吵并廝打,被告人李某某用店內的刀具將被害人高某某、喬某某二人捅傷。經鑒定,被害人高某某、喬某某之損傷均構成重傷二級,且均構成8級傷殘。
當日15時許,公安民警接到報警到達現場,將在現場等待的被告人李某某抓捕歸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已實際履行,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
證實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1、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巨輪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偵破報告,證實2014年10月26日15時0分,巨輪派出所接到張某的報案,趕到現場將在現場的被告人李某某帶回派出所審查。
2、書證。
⑴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詳細信息、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⑵高某某住院病歷,證明2014年10月26日15時43分至2014年11月14日16時39分,高某某在太原市中心醫院住院普通外科二組住院治療。
⑶喬某某住院病歷,證明2014年10月26日15時46分至2014年11月14日8時50分,喬海民在太原市中心醫院普通外科二組住院治療。
⑷作案工具照片及巨輪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作案工具是一把長約30厘米,單刃刀具。該刀具由太原市公安局刑警技術中隊勘察現場時提走。
⑸調解協議書、收款收條、諒解書,證實2015年3月19日,被害人高某某、喬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某的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收到賠償款共計34萬元,對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3、被害人陳述。
⑴高某某陳述節錄,2014年10月26日中午12時許,我與朋友喬某某、張某、宋某、任某某一起吃午飯,共喝了一斤酒。14時30分許,我們一行五人吃完飯回到泛華盛世古玩城二樓張某的古玩店內休息。我聽見樓下有吵鬧聲,就出門查看,看到一名戴眼鏡體態偏胖的男子和一個女子在一樓古玩店門口爭吵。戴眼鏡體態偏胖的男子是泛華盛世古玩城一家古玩店的老板,女子也是泛華盛世古玩城一家古玩店的老板潤生的女兒。我和喬某某下到一樓走廊內,我就過去問這名男子,為什么欺負一個小姑娘,有事情你和她爸爸說。我就把這名戴眼鏡的男子和女子推開了,戴眼鏡的男子就伸手想要打我,我也抬起手,然后被周圍的人拉開了,沒有打起來。古玩市場的保安小趙把那名男子拉到一邊,那名女子和我說,戴眼鏡的男子拿著破酒瓶把她的脖子戳破了,我看見她脖子上有血跡,傷口不深。我進到潤生店里,看見筆記本電腦被砸壞了,玻璃水杯掉在地上,地上還有半截綠色玻璃酒瓶和很多綠色玻璃渣。我很生氣,一個大男人欺負一個小姑娘,出門碰見戴眼鏡的男子就準備和他理論,還沒說就被小趙勸阻了。小趙把戴眼鏡男子拉到二樓,我在自己店門口聽到戴眼鏡男子叫喬某某上樓,喬某某上樓三、四分鐘沒下來,我就上了二樓。上了二樓看到一名光頭男子和喬某某在戴眼鏡男子古玩店門口爭論,我就也過去和光頭男子爭論。然后光頭男子進到戴眼鏡男子古玩店內,我和喬某某也進了店內,小趙過來攔著我和喬某某。戴眼鏡男子走到我跟前,嘴里喊著“捅死你”“讓你多管閑事”之類的話,我就被他右手持刀朝我的腹部捅了兩下,我坐到地上,接著看見戴眼鏡男子朝喬某某的腹部、腿部各捅了一刀,然后我爬到古玩店門外就昏迷了。
經辨認,將其用刀捅傷的人是被告人李某某。
⑵喬某某陳述節錄,2014年10月26日中午12時許,我與朋友高某某、張某、宋某、任某某一起吃午飯,共喝了一斤酒。14時許,我們一行五人吃完飯回到泛華盛世古玩城二樓張某的古玩店內休息。我聽見樓下有吵鬧聲,就和高某某出門查看,看到一名戴眼鏡體態偏胖的男子和一個女子在一樓古玩店門口爭吵。戴眼鏡體態偏胖的男子是泛華盛世古玩城一家古玩店的老板,女子也是泛華盛世古玩城一家古玩店的老板潤生的女兒。我就過去問這名男子,為什么欺負一個小姑娘,這名男子說,這個小姑娘的爸爸欠他錢,我說,有事你和她爸爸說,你不需要這樣欺負一個小姑娘。說完,旁邊一個光頭男子掐住我的脖子,接著被周圍的人把我們拉開了。古玩市場的保安小趙把戴眼鏡男子拉著上了二樓。那名女子和我說,戴眼鏡的男子拿著破酒瓶把她的脖子戳破了,我看見她脖子上有血跡,傷痕不深。這時,戴眼鏡男子在二樓走廊上向下喊我:不服氣上來,你不是我的對手。我和他爭論了幾句,就走到二樓張某的古玩店門口。光頭男子站在走廊內和我說,你算什么,你這是多管閑事,我和光頭男子爭論起來,接著高某某也過來和光頭男子爭論。爭論中,我們發生了推搡,推搡著進了戴眼鏡男子的店內,小趙過來拉開我們。我和高某某就上去和戴眼鏡男子、光頭男子理論,戴眼鏡男子持刀朝著高某某的腹部捅了一刀,高某某蹲到地上和我說:疼,我被捅了。我看見高某某腹部有血跡,然后感到我腹部左側被捅了一下,大腿上被捅了一下,然后看見戴眼鏡男子右手拿著一把刀。高某某被人們抬了出去,我趕緊走到古玩店門外打110報警,然后我和高某某就坐上張某的汽車去了太原市中心醫院。
經辨認,將其用刀捅傷的人是被告人李某某。
4、證人證言。
⑴安某甲證言節錄,2014年10月26日14時30分許,我在解放路東二道巷泛華盛世古玩城A區121號,我父親安某乙開設的古玩店內繡十字繡,進來一名手持酒瓶的男子,嘴里喊著“不能活了”“活不了了”之類的話。我看是A區232號古玩店的店主,他走到我的桌前,手持酒瓶往桌上一摔,把瓶底就摔掉了。他拿著剩下的一半帶有利齒的玻璃瓶頂住我的脖子和我說:“你是想活不想活了”,并且一直在罵我,然后用破酒瓶打了放在桌子上的筆記本屏幕兩、三下,屏幕當時就碎了。這時,旁邊古玩店的店主聽見聲音就來到了我的店門口,其中有A區120號、122號古玩店店主,大概一共有十幾名。232號店主這時拿了我父親店里的兩把紅木嵌魚骨的古董椅子往外走,我過去阻攔他不讓他拿走店里的椅子,并且和其他店主說叫保安過來。接著,232號店主被幾名店主勸出去了,他把椅子隨手一扔,我把椅子拿回店里,就用手機撥打了110報警電話。
⑵趙某某證言節錄,我是解放路東二道巷泛華盛世古玩城市場經理。2014年10月26日,我在自己開的古玩城門口坐著,有保安過來告訴我有人在古玩城內鬧事,我就跑進了古玩市場A區,看見121號店主安某乙的女兒和232號古董店的老板李某某在121號店門口爭奪一把紅木古董椅子,我就上去把他們拉開了。我問李某某為什么和安某乙的女兒爭吵,李某某說因為安某乙欠他的錢一、兩年都不還。我說有事你和安某乙說,不要和他女兒說,邊說邊把李某某往旁邊拉,這時高某某和海明就過來和李某某理論,李某某和高某某撕扯到了一起,我和圍觀的古玩店主把他們拉開。然后高某某又過來和李某某撕扯到了一起,我再次拉開他們。我和李某某到了二樓,他在二樓走路和一樓的海明大聲的爭執了起來。我就把李某某推進了他的店中,我和他說了幾句話,讓他醒醒酒。這時,海明到了232號店里和李某某爭論了起來,我就讓他們分開。突然,我的手機響了,海明出門往東走,我也到門外接電話。然后聽見有人喊“捅人了”“流血了”,我轉身一看,有幾個人從232號店里跑了出來,其中有高某某和海明。我進到店里,看到只有李某某一個人在,右手拿著一把30厘米的鐵質單開刃刀具,我上去把他手中的刀搶了過來,看見店內地板上有兩、三滴黃豆大小的血跡。我讓李某某坐在店內的沙發上等著,我到店門口看見高某某雙手捂著腹部蹲在210號店門口,海明在旁邊站著,褲子大腿部位有一片血跡,接著有幾名古玩店主抬著高某某往一樓走,海明也跟著下去了。我把刀放回市場辦公室內,回到232號店,不一會兒警察就來了。我進店里控制住局面后問李某某怎么回事,李某某說報110讓公家來處理吧,我說已經報了,你就在這里等著吧,李某某就坐在店里一直等警察過來。當時協助我拉架的還有一名光頭男子。
經當庭辨認,鹿某某就是協助其拉架的光頭男子。
⑶張某證言節錄,2014年10月26日,我在解放路東二道巷泛華盛世古玩城二樓A區210號自己開的古玩店內聽見樓下一樓有吵鬧的聲音。我出門走到樓道里往樓下看,二樓有幾名店主也出來看,其中就有旁邊古玩店的老板高某某、喬某某,我們看見A區232號古董店老板在一樓A區121號古董店內手持一把古董椅子往門外走,121號店主安某乙的女兒就上前阻止,但是被232號的老板推開了,雙方發生了爭吵。這時,二樓的喬某某就高聲喝止232號的老板。喬某某和高某某走到一樓121號店門口,與232號老板爭論起來,并且互相推搡,我下到一樓把雙方拉開,和232號老板說:“你快回店里吧,不要鬧。”232號老板就上了樓,喬某某、高某某在一樓樓道里站著,我走進121號店內,看見地上有綠色玻璃渣,還有瓶口端半截酒瓶,放在桌子上的筆記本電腦的屏幕也壞了。過了一分鐘,我聽見二樓有人喊:“流血了”,我就急忙上了二樓,看見高某某蹲在地上,雙手捂著腹部,然后我就撥打了110報警電話。然后看見古玩市場經理趙某某手里拿著一把長約30厘米鐵質單開刃刀具,其他店主把高某某抬到了我停放在古玩城的汽車內,喬某某也跟著上了車,我把他們送到了太原市中心醫院急救科。
⑷鹿某某證言節錄,2014年10月26日14時許,我在杏花嶺區解放路東頭道巷泛華盛世古玩城內碰見了李某某,李某某喝了酒嘴里罵罵咧咧的說,有個古玩店店主潤生欠錢不還,不讓人活了。然后我看見李某某走進了古玩城一樓潤生的古玩店里和潤生的女兒吵架,李某某拿著酒瓶在店內的桌子上摔了一下,拿破酒瓶指著潤生的女兒,還把店內桌子上的電腦推到地上。這時店門口來了很多古玩城的店主,保安小趙也過來了。李某某走到店門口,兩個平遙籍店主就去推開李某某,李某某就與這兩名平遙籍店主相互推搡起來,嘴上也相互罵了起來。我和小趙把他們拉開,并且把李某某勸回了他自己位于二樓的店里。之后,兩名平遙籍店主先后罵著進入了李某某的古玩店內,他們追進去就開始打他,小趙在門口就說快進去拉開,拉開就看見李某某拿著把刀(長約35厘米鐵質單開刃刀具),小趙就把刀奪下來。我出了店門看見兩名平遙籍的店主腹部都有血跡,我就讓他們趕緊看病去。過了一會警察來了,我就離開了。
經當庭辨認,小趙就是趙某某。
5、鑒定意見。
⑴太原市杏花嶺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杏)公(法)鑒(傷)字(2014)第150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傷者高某某2014年10月26日外傷致小腸破裂,并已行剖腹探查術+小腸修補術+小腸漿肌層破裂修補術,構成重傷二級。
⑵太原市杏花嶺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杏)公(法)鑒(傷)字(2014)第149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傷者喬某某2014年10月26日外傷致左側膈肌破裂,小腸全層破裂、降結腸降肌層及系膜破裂,并行剖腹探查術+小腸破裂修補術+降結腸降肌層及系膜破裂修補術,構成重傷二級;傷者喬某某2014年10月26日外傷致右腿皮膚裂傷,裂傷累計達6.3㎝,構成輕微傷。結論是構成重傷二級。
⑶山西省晉中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2014)殘鑒字第150號傷殘程度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高某某因1、腹部刀刺傷:⑴腹部開放性損傷,⑵小腸破裂,⑶小腸漿肌層破裂,⑷急性彌漫性腹膜炎;2、胸壁刀刺傷:左側胸腔積液等,經剖腹探查術+小腸破裂修補術等手術治療,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的規定,該傷情分別符合兩個9級傷殘,根據兩項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的規定,該兩項9級傷殘合并晉升一級為8級傷殘。
⑷山西省晉中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2014)殘鑒字第151號傷殘程度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喬某某因外傷致:1、胸、腹部刀刺傷:小腸破裂、降結腸漿肌層及系膜破裂、后腹部血腫;2、胸部開放性損傷:左側第十根肋骨骨折、左側胸腔積液;3、右大腿刀刺傷,經剖腹探查術+小腸破裂修補術等手術治療,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的規定,該傷情分別符合兩個9級傷殘,根據兩項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的規定,該兩項9級傷殘合并晉升一級為8級傷殘。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節錄,我在解放路頭道巷泛華盛世古玩城A區232號開有一家古玩店,與樓下古玩店老板安某乙有經濟糾紛。2014年10月25日,我從安某乙的古玩店拿走一個瓷質民國晚期彌勒佛和嵌貝殼的長方桌。后接到安某乙女兒的電話要求歸還,我說讓你父親給我打電話,你父親一直欠我的錢不給我。安某乙的女兒就說,如果不還就去砸你古董店的玻璃。次日中午13時許,我和朋友任某某一起喝了一斤60度的西鳳白酒,我喝了半斤左右。14時許,我吃完飯一個人拿著喝完酒的空酒瓶往自己的古董店走,路過安某乙的古董店門口時,看見店內只有安某乙的女兒一個人在桌子旁邊坐著,就進去和她說,你為什么要砸我的店,你父親欠我的錢不還,我拿了你的東西一個小時,你就要砸我的店。安某乙的女兒說,昨天有顧客要看東西,我說看東西不能明天再看,你還說要砸我的店。我右手持酒瓶瓶口一端往桌子上一砸,瓶子就碎了,剩下瓶頸端的一半還在我手里握著。我用右手握著破酒瓶指著她,具體指的什么部位,距離多遠我記不清了。然后用手把破酒瓶打在桌子上的筆記本電腦屏幕上,具體打了幾下我記不清了。然后我把破酒瓶扔了,拿起一把硬木質嵌貝殼椅子往門外走,走到門口被安某乙的女兒攔住,我把她推開。剛出門有兩個也是販賣古董的男子就過來用拳頭打我,我就隨手把椅子扔在地上。這時,古玩城的保安小趙過來把我拉走。我就上了古玩城二樓,回到自己A區232號古玩店里。過了五、六分鐘,那兩名販賣古董的男子跑進了我的店里,沖上來拿拳頭打我的頭部,后面還跟著幾個人,具體是誰沒看清,我抬起左臂護住頭部,擋住他們的拳頭,同時右手拿起了柜子上用來賣的古董刀,向這兩名男子亂捅,具體捅了幾下我不清楚。大概捅的是對方的腹部和大腿部,具體位置我記不清了。然后對方被古玩店內勸架的人拉了出去,這時小趙就拿走了我手中的古董刀,讓我在店里等警察來,一會警察就來了。我捅人后鄰居張某在我店門口打110報警,所以我知道有人報警了。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且相互印證,足以證實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兩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犯罪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應認定為自動投案,且到公安機關后能如實供認犯罪事實,已構成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親屬與二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賠償款已全部履行,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作案工具由原偵查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富平
人民陪審員 馬東麗
人民陪審員 王巧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代書 記員 李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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