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縣民初字第00250號
——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6-30)
(2015)本縣民初字第00250號
原告趙某,男,漢族,1936年9月23日生,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系農民,住址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小市鎮。
被告劉某,女,漢族,1950年10月17日生,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系農民,住址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小市鎮。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趙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依法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趙某負擔。
審 判 長 薛曉璇
人民陪審員 呂 軍
人民陪審員 徐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樸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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