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87號
——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桃山區人民法院(2015-8-6)
(2015)桃刑初字第87號
公訴機關七臺河市桃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甲,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業主,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拜泉縣,現住七臺河市。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6月26日被我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七臺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黃某甲危險駕駛一案,由七臺河市桃山區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6月26日以七桃檢公訴刑訴(2015)82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七臺河市桃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大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7月11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甲在無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酒后駕駛牌照號為黑KY3137的五菱輕型貨車沿大同街東延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歐洲新城二期鐵路道口處,在兩道欄桿已全部放下時仍強行闖桿,并將兩道鐵路護欄全部撞壞。接警到達現場的七臺河市公安局治安二支隊民警發現被告人黃某甲有涉嫌酒后駕駛行為,將其帶到七臺河警官醫院抽血化驗。經七臺河警官醫院—黑七警鑒所(2014)酒檢字第510號鑒定:被告人黃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2.4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黃某甲已涉嫌醉酒駕駛。
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黃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
為支持其控訴,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1.書證:被告人黃某甲到案經過及自述材料、駕駛證及車輛信息查詢、黃某甲人口信息查詢、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解除扣留車輛通知書、工作說明;2.證人孫某某、黃某乙、閆某某、寧某某、張某某證言;3.被告人黃某甲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七臺河市警官醫院司法鑒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檢測;5.事故現場勘驗、檢測筆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甲的行為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黃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甲在無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酒后駕駛牌照號為黑KY3137的五菱輕型貨運車沿大同街東延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歐洲新城二期鐵路道口處時,在工作人員禁行將攔步桿關閉的情況下,強行闖桿,造成鐵路攔步桿損壞、車輛受損的結果發生。因此事黃某甲與鐵路道口工作人員孫某某發生爭執,孫某某報警。民警接警后趕到現場發現黃某甲涉嫌酒后駕駛行為。經七臺河警官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事發時駕駛員黃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2.4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黃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犯罪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被告人黃某甲到案經過及民警自述材料;駕駛證及車輛信息查詢;黃某甲人口信息查詢;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解除扣留車輛通知書;工作說明。
2.黑龍江省七臺河警官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檢驗報告書一份;
3.現場勘驗圖及筆錄;
4.證人孫某某、黃某乙、閆某某、寧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5.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192.4㎎/100ml,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黃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應從重處罰;其醉酒后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私自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黃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
(罰金已繳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始至2015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鷺荻
代理審判員 金星鋒
人民陪審員 張麗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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