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00001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6-4)
(2015)泉刑初字第00001號
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說,女,漢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農民,住阜陽市潁泉區。
法定代理人李影宗,農民。系自訴人哥哥。
訴訟代理人徐玲,安徽弘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卞廷君,退休教師,系自訴人李說舅舅。
被告人趙某,男,漢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住阜陽市潁泉區。
辯護人于均,阜陽市潁泉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說以被告人趙某犯遺棄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控訴。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00125號刑事裁定,自訴人李說提出上訴。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阜刑終字第00431號刑事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說、訴訟代理人徐玲及卞廷君,被告人趙某及辯護人于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說訴稱,2008年6月27日,自訴人與被告人登記結婚,婚前雙方感情較好,婚后因被告人對家庭不管不問。雙方生育一女后,被告人更是對自訴人生活不管不問,并與她人同居生活,自訴人傷心至極,并患××,被告人的行為已涉嫌遺棄罪,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支付醫療費、生活費8萬元。
自訴人當庭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自訴人與被告人的結婚證及自訴人的××證;
證明目的,證明自訴人與被告人是合法夫妻,及自訴人患三級智力××。
2、阜陽市潁泉區行流鎮宋灣村委會村民賈秀英、宋雙雙、鄭娟娟、宋彩云、趙玉影、凡云、高士歲、宋彩華、楊玉俠、丁志成證明材料、一份潁西辦事處西湖生殖保健服務所處方箋及三份潁泉區行流鎮宋灣村委會證明材料
賈秀英、宋雙雙、鄭娟娟、宋彩云、趙玉影、凡云、高士歲、宋彩華、楊玉俠證明,近二、三年李說住她娘家,趙某去接那次沒下摩托車。
三份潁泉區行流鎮宋灣村委會證明,李說在娘家居住;趙某遺棄妻子;李說與趙某的案件經李說的舅與行政村丁志成在趙某家調解,趙某父母承認和趙某打罵過李說,承認李說娘家人把李說送回趙某家趙某父母拒絕接受。
丁志成證明,村委會證明不讓李說進家門,是與李說舅一起在李說婆家調解事時,李說舅與李說的婆婆兩人爭執時,李說舅說的不讓李說進家門。
潁西辦事處西湖生殖保健服務所處方箋證明,李說因輸卵管梗阻而引起繼發不孕,治療4個療程,花費8860元。
上述證據證明被告人遺棄自訴人。
被告人趙某辯稱,被告人不構成遺棄罪,其請求無事實依據。辯護人辯護意見同被告人意見,認為被告人不構成遺棄罪,請求無依據。
辯護人當庭提供如下證據:
1、顧文明證明,與趙某是鄰居,趙某與李說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生一女孩,現在阜陽上學,從未見到趙某遺棄李說。2013年7月,見李說用三輪車拉一車糧食、被褥回娘家,上堤壩上不去,我見李說公婆在旁邊田地干活,我要叫他們過來幫忙,李說不讓叫,我們四五個人幫忙把車推上堤壩。從那以后,再未見到李說。
2、吳玉俠證明,趙某住毛莊100號,我家住79號,相互情況了解,趙某與李說生一女孩,在城里上學。今日聽說李說在法院把趙某告了,說趙某外面有女人,要與趙某離婚。我們本莊人從未聽說趙某外面有女人。
3、潁泉區伍明鎮張袁村證明,趙某常年在外打工掙的錢實際用于吃用和孩子上學,趙某母親經常帶李說治病,去年趙某母親一次就給李說8000元,讓李說治病。不存在趙某與其她人同居對李說不管不問之說。李說把趙家糧食拉走,又提出與趙某離婚,是李說遺棄趙某。
4、2014年3月17日原告李說起訴被告趙某離婚的民事訴狀,請求判令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被告撫養;被告一次支付給原告醫療費、生活費3萬元。
上述證據證明被告人沒有遺棄李說。
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自訴人李說與被告人趙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務瑣事生氣,李說回娘家居住,期間被告人趙某接李說回家李說未回,后經雙方行政村調解和好未果。2014年3月17日李說起訴至本院要求與趙某離婚,本院未予準許。2014年3月24日,自訴人李說以趙某涉嫌遺棄罪,訴至本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支付醫療費、生活費8萬元。
上述事實,有自訴人、辯護人提供的經當庭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自訴人舉證的書證
自訴人與被告人的結婚證證明,自訴人與被告人是合法夫妻。
被告人辯護人舉證的證據
一、書證
1、潁泉區伍明鎮張袁村證明:趙某常年在外打工掙的錢實際用于吃用和孩子上學,趙某母親經常帶李說治病,去年趙某母親一次就給李說8000元,讓李說治病。不存在趙某與其她人同居對李說不管不問之說。李說把趙家糧食拉走,又提出與趙某離婚,是李說遺棄趙某。
2、2014年3月17日李說起訴與趙某離婚的民事訴狀,請求判令與趙某離婚;婚生女由趙某撫養;趙某一次支付給李說醫療費、生活費3萬元。
二、證人證言
1、丁志成證言
村委會證明不讓李說進家門,是與李說舅一起在李說婆家調解事時,李說舅與李說的婆婆兩人爭執時,李說舅說的不讓李說進家門。
2、顧文明證言
與趙某是鄰居,趙某與李說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生一女孩,現在阜陽上學,從未見到趙某遺棄李說。2013年7月,見李說用三輪車拉一車糧食、被褥回娘家,上堤壩上不去,我見李說公婆在旁邊田地干活,我要叫他們過來幫忙,李說不讓叫,我們四五個人幫忙把車推上堤壩。從那以后,再未見到李說。
3、吳玉俠證言
趙某住毛莊100號,我家住79號,相互情況了解,趙某與李說生一女孩,在城里上學。今日聽說李說在法院把趙某告了,說趙某外面有女人,要與趙某離婚。我們本莊人從未聽說趙某外面有女人。
本院認為:自訴人與被告人基于婚姻家庭產生的糾紛,應以民事糾紛主張權利。自訴人指控被告人趙某犯遺棄罪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自訴人舉證的××人證,未舉證經鑒定機構鑒定,同時也未舉證智力××與被告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潁西辦事處西湖生殖保健服務所處方箋,證明李說因輸卵管梗阻而引起繼發不孕,治療的事實,自訴人要求被告人賠償醫療費、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三份潁泉區行流鎮宋灣村委會證明材料,通過本院核實該證明所寫內容與實際情況部分不符;自訴人舉證的賈秀英、宋雙雙、鄭娟娟、宋彩云、趙玉影、凡云、高士歲、宋彩華、楊玉俠的證言均證明近二三年李說住她娘家,趙某去接那次沒下摩托車。因此自訴人的此部分舉證不能認定被告人遺棄自訴人。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無罪。
二、被告人趙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于付春
審判員 吳雪梅
審判員 吳慶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 王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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