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00150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8-4)
(2015)泉刑初字第00150號
公訴機關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甲,男,漢族,1978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縣,無業,戶籍地福建省安溪縣,住阜陽市潁泉區。2014年9月25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上路派出所抓獲,因涉嫌犯詐騙罪于次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執行逮捕,F羈押在阜陽市看守所。
被告人韋某,男,漢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無業,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住阜陽市潁泉區。2014年9月25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上路派出所抓獲,因涉嫌犯詐騙罪于次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執行逮捕,F羈押在阜陽市看守所。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公訴刑訴(2015)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胡中桂、書記員陳園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甲、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黃某甲、韋某事先商議,到安徽省實施網絡詐騙。2014年9月16日,黃某甲、韋某在網上購買電腦、手機等工具后來到阜陽市潁泉區河濱路明鴻花園租住一房屋,采取在網上發布QQ廣告允諾能辦理大額信用卡以及賣藥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2014年9月21至9月24日期間,二人共詐騙王某人民幣4200元、陳某人民幣1250元。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證人證言、書證、被害人陳述、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范圍內量刑。
被告人黃某甲、韋某對起訴書指控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黃某甲、韋某事先商議,到安徽省實施網絡詐騙。2014年9月16日,黃某甲、韋某在網上購買電腦、手機等工具后來到阜陽市潁泉區河濱路明鴻花園租住一房屋,采取在網上發布QQ廣告允諾能辦理大額信用卡以及賣藥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2014年9月21至9月24日期間,二被告人詐騙王某人民幣4200元、陳某人民幣1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的以下證據證實:
一、書證
1、被告人黃某甲、韋某戶籍信息,證明兩人案發時均達到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被告人黃某甲、韋某到案經過,證明2014年9月25日二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3、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的前科查詢證明,證明二人無前科。
4、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證明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作案工具電腦、手機等物。
5、中國農業銀行綜合應用系統借記卡賬戶明細查詢,證明被害人向被告人匯款情況。
6、臺山市公安局汶村邊防派出所受案登記表,證明被害人陳某被騙后向當地派出所報案。
7、交易記錄,證明陳某、王某向二被告人提供的潘生銀行卡轉賬交易記錄。
8、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受案登記表,證明被害人王某被騙后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9、房屋出租合同,證明2014年9月16日黃某甲以陳俠名義從朱虹處租賃明鴻花園的房子。
二、證人黃某乙能證言
我的老鄉黃某甲還有我一個遠親叫韋某在阜陽做網上信用卡詐騙,問我要不要過來,我就到阜陽了,我只是看黃某甲和馬六詐騙成幾次,還沒有開始做。租住的房間里有五部筆記本電腦,大概十部手機,幾張銀行卡。在網上通過QQ和客戶聊天,問對方要不要辦理信用卡,讓對方匯工本費和手續費,信用額是10萬元以下的收取300元的工本費,10萬元以上的收500元工本費,手續費是按信用額的百分之二收取,費用打到我們指定的銀行賬戶上。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陳某陳述
2014年9月我無意中在網上看到一個賣醋酸甲地孕酮膠囊的人,叫李來來。由于我吃這種藥治病,網上很便宜才25元一盒,在外面買要85元一盒。2014年9月24日10時許,通過網上提供的電話139××××5838,與李來來進行了聯系,李來來讓我通過戶名是潘生的賬號轉賬。當天15時許,我就去中國農業銀行汶村分行給潘生轉1250元,晚上19時許,李來來打電話給我說會給我寄藥品。之后我就一直在家等,大概過了四五天,我還沒收到藥品,我就打這個電話追問,電話就一直打不通了。
2、被害人王某陳述
我因家中有患病者,需要采購去鐵酮,我在網上查詢到有銷售的,與網頁顯示的聯系人趙彥博,聯系購買10瓶去鐵酮,2014年9月22日趙彥博把中國農業銀行卡戶名為潘生的賬號發給我,我將藥品款1200元匯給了這個賬號,9月24日趙彥博說藥品已經到太原,之后一個自稱是送貨的男士聯系我說,按公司規定要先收押金3000元才給我去鐵酮,我隨后聯系趙彥博確認此事,并將3000元匯給潘生的賬戶。但送貨人和趙彥博均要求我用于保證的押金要補足10000元,我沒見到送貨人和趙彥博,也沒收到藥品,感覺被騙。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黃某甲供述
我和黃某乙能是鄰居,還有一個叫韋某,他和黃某乙能是親戚,我和韋某商量一起實施詐騙,我們在網上買好實施詐騙的工具,總共有五臺電腦,五個無線網卡,十幾部手機,銀行卡有八九張,2014年9月15日我和韋某就到阜陽來,后來黃某乙能也過來了。9月23左右的一天,我在網上以賣藥的名義,詐騙了一筆4600元的。我先是在百度上找賣醫藥網站,然后發賣藥的廣告。我和韋某互相配合著詐騙,和我聯系的人,韋某就冒充銀行的工作人員或者送貨的人員,如果是韋某聯系的人,我就冒充銀行的工作人員。黃某乙能是新手,還不會,這幾次他都是在旁邊看著學習?偟脑p騙11400元,我們已經從銀行卡里取出來了10100元錢,卡里現在還有1200多元錢。
2、被告人韋某供述
2004年我認識了黃某甲,后來在老家我因為賭博輸了錢,我就問黃某甲有沒有掙錢的路子,他講可以在網絡上代辦信用卡進行詐騙,后來我到了阜陽之后付了8300元給黃某甲,算是我和他合伙的錢。2014年9月19號我和黃某甲在網上通過QQ群發辦理信用卡的廣告,具體的收費標準是,10萬以內的收工本費300元,10萬以上的收工本費500元,辦好卡以后再收取信用額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一旦我們收到錢以后我們就不再和對方聯系了。黃某甲騙了幾個人我不知道,他不但通過代辦信用卡騙錢,還通過賣藥品騙錢。我那天一共取了10100元,還有一張卡里面在9月24號的晚上打過來1200元,這是黃某甲騙來的,現在還沒有取出來,因為在第二天也就是9月25日上午我們就被你們公安局的人發現了。我們的工具有五臺筆記本電腦,四十多個QQ號、十多張銀行卡,還有大約有十來部手機。
五、勘驗、檢查筆錄
證明公安機關在阜陽市潁泉區河濱路明鴻花園5幢505戶發現5臺筆記本電腦、手機21部、銀行卡13張(其中有戶名為潘生的農行卡)、無線上網設施、U盤、現金人民幣10000元等物。
六、視聽資料
證明韋某在自助取款機取款的過程。
以上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本案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他人財物54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即“對被告人黃某甲、韋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范圍內量刑”,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的筆記本電腦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程 芳
代理審判員 王佳音
人民陪審員 寧振南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書 記 員 李雪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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