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刑初字第00318號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2015-8-4)
(2015)臨刑初字第00318號
公訴機關臨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
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15)2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張濤,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劉某甲系堂兄弟關系。2015年2月27日19時許,在臨泉縣白廟鎮楊莊行政村劉莊,劉某甲因其母親與劉某某母親侯某某發生爭執一事到劉某某家門口,劉某甲手持木棍毆打劉某某的弟弟及其母親,后劉某某從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和劉某甲廝打,將劉某甲右臉砍傷。經臨泉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劉某甲臉部傷情被評定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雙方達成協議,各自承擔醫藥費,互相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釋放通知書、到案經過、前科證明、協議書、劉某甲病歷,證人賀某、劉某森、劉某冬、劉某乙、侯某某、張某某、劉某虎、侯某梅、劉某芳、王某某、張某灰的證言,被害人劉某甲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劉某某當庭自愿認罪,案發后征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媛媛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 張冰心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