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蕭民一初字第03752號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蕭民一初字第03752號
原告:韓某,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委托代理人:唐攀,蕭縣閆集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韓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田亮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攀、被告王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原、被告婚后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經常因生活瑣事吵架生氣,導致夫妻關系長期不睦,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與被告離婚,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原告韓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供的證據為: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2、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
被告王某辯稱:原告起訴要求離婚,我不同意離婚;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因為我現在生活困難,要求被告給我補償款2萬元。
被告王某就其抗辯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認證如下:證據1、系公安機關頒發的證明居民身份情況的合法有效證件,證明了原告的身份情況及其訴訟主體資格,被告對此無異議,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證據2、系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證明了原、被告曾于××××年××月××日在蕭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雙方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系合法的夫妻,被告對此無異議,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
根據對上述證據材料的認定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在蕭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原、被告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不和。
本院認為:原、被告登記結婚時,雙方均具備了法定的結婚條件,屬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雙方婚前相互了解,有較好的婚姻基礎;婚后共同生活多年,說明具有相應的夫妻感情。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夫妻關系不睦、感情不和,但原告未能提供與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因此,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所持的事實和理由不具備法定的離婚條件,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韓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韓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田 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杜文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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