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4號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4號
申請人汪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歙縣。
被申請人胡某某,男,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
被申請人吳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
申請人汪某某與被申請人胡某某、吳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xx元。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汪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吳某某的銀行存款xx元。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代理審判員 汪楚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汪 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