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臺椒刑初字第681號
——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2015-9-17)
(2015)臺椒刑初字第681號
公訴機關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伍某甲,農民。2015年5月4日因本案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審。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臺椒檢公訴刑訴(2015)6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伍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婉貞、被告人伍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9時15分許,被告人伍某甲駕駛浙J·90185重型自卸貨車沿臺州市椒江區洪家街道洪兆東路自東往西行駛,當駛至洪兆東路500號前地段時,碰撞了道路右側騎自行車的游華,致使游華被浙J·90185貨車碾壓,造成游華顱腦嚴重破壞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伍某甲報警,并向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屬一大隊洪家中隊投案。伍某甲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伍某甲與被害人親屬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人伍某甲賠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5萬元(已支付),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伍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劉某、伍某乙、張某的證言、接警單、自動到案的證明、調解協議書、收款收據、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尸體檢驗報告意見書、交通事故認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某甲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1人的后果,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伍某甲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有賠償情節,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伍某甲要求從寬處理。審理認為,所辯屬實,予以采納。究其被告人伍某甲犯罪情節較輕,已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具有認罪、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較小,予以適用緩刑。為了維護交通安全管理法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伍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慧慧
代理審判員 肖藝苑
人民陪審員 陳敏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徐海麗
附件:
本案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人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第七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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