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9216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8-28)
(2015)通民初字第19216號
原告孫x,女,1994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宋x,女,1976年9月5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安信瑞德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7號漢威大廈26A1-2。
法定代表人盧航。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x訴被告宋x、第三人北京安信瑞德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孫x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宋x、第三人北京安信瑞德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起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原告孫x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 原海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任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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