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808號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15-9-22)
(2015)平民初字第3808號
原告王×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2(原告之子)。
被告張×,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1訴被告張×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王×1及法定代理人王×2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王×1負擔(已交納)。
審判長 毛蕾人民陪審員劉寶人民陪審員姜景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劉 姍 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