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臺椒刑初字第727號
——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2015-9-16)
(2015)臺椒刑初字第727號
公訴機關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甲。2006年11月因毆打他人被治安罰款400元;2009年12月2日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2015年1月29日因賭博被罰款500元。2015年7月9日因本案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轉取保候審。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臺椒檢刑訴(2015)7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婉貞、被告人陳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5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甲飲酒后駕駛浙J×××××號轎車沿臺州市椒江區江濱路自西往東行駛,至老船長飯店前路段與沈某停放在路邊的浙J×××××號轎車發生碰撞,造成二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陳某甲駕車繼續往前行駛,沈某立即追趕,至江濱路蔬菜批發市場門口因前面沒有路雙方停車,經協商未果,沈某報警。公安民警趕到現場發現陳某甲有酒駕嫌疑,帶其到醫院驗血。經鑒定,陳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0毫克/毫升,已達到醉酒標準。
經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屬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甲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案發后,陳某甲已賠償被害人沈某的損失,取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接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放車單、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諒解書、證人沈某、陳某乙友、陳某乙錄的證言、到案經過、臺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物證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勘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陳某甲有前科劣跡,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認罪態度好,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為了維護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郭振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徐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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