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刑初字第322號
——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周刑初字第322號
公訴機關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解某,個體。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審。
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以周檢公訴刑訴(2015)2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解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解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因被告人解某與蘇華芝均從事煤焦油買賣,雙方存在商業競爭。2014年8月1日16時許,被告人解某糾集多人后將蘇華芝、劉峰約至淄博市周村區正陽路皇住村“欣澤驢肉店”門前,由被告人解某對蘇華芝、劉峰實施毆打。經鑒定,蘇華芝、劉峰之損傷為輕微傷。2014年8月26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解某賠償兩名被害人醫療費等共計人民幣八千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經審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事實屬實。
另查明,本案系被害人劉峰報案案發。被告人解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解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發破案說明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解某逞強耍橫,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解某自愿真誠悔罪,已賠償二被害人各項損失并取得諒解,對被告人解某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解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魏俊菊
代理審判員 李長艷
代理審判員 賈玉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 張小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