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王民初字第266號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滑王民初字第266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1年8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運平,河南衡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甲,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賈某甲離婚糾紛一案,2015年5月2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1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運平,被告賈某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告是殘疾人,雙目失明,2000年7月份,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01年8月10日辦理結婚登記,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心胸狹隘,常因生活瑣事與原告爭吵,2002年11月6日婚后生育一子名叫賈某乙,2005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賈某丙,原告為了一雙兒女,委曲求全一忍再忍。現訴請原被告離婚;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賈某甲答辯稱,不同意離婚,原被告結婚時間比較長,還有兩個孩子。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雙目失明的殘疾人,2000年7月左右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2001年8月10日登記結婚,2002年11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賈某乙,2005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賈某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瑣事偶有爭吵。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結婚證、戶口本及原被告的部分陳述為證,以上證據經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時間較長,婚后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男一女兩個孩子,雙方雖因家庭瑣事偶有爭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為了孩子,為了家庭,雙方均應當互相謙讓,互相照顧,珍惜來之不易的家庭關系,原告訴請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賈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柳九紅
審判員 韓偉周
陪審員 邢德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張燕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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